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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频发责任主体是谁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属国家标准,由各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落实
7月26日,一则“湖北女子被搅入商场扶梯身亡最后一刻托出幼子”的新闻令人揪心。新闻中一段长约50秒的监控视频显示,荆州安良百货商场内,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经手扶电梯上楼,临近楼层电梯口时,电梯踏板突然塌陷,在落入电梯里的那一瞬间,她双手托起孩子,而自己则被卷入了电梯里。
据媒体报道,我国电梯保有量已逾300万台,每天逾2亿人乘坐电梯。可以说,电梯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我们在享受电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如影随形的电梯事故担惊受怕。2013年出现的“电梯夺命”一事犹在眼前。两年后,电梯致人死伤的事故依然频频见诸报端。就在荆州电梯事故发生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又接连发生两起电梯伤人事件: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太阳广场发生电梯伤人事件;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一女子被小区内年久失修的电梯夹住当场死亡。
目前,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的这起事故的具体原因已查明,性质也已初步认定。眼下,如何依法追究涉事各方的法律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就电梯伤人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霄和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宇。
记者:这起事故被荆州市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初步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一认定将对责任划分带来什么影响?
张凌霄:首先,将此事件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找出责任主体,进行责任划分,并确定对责任主体的相关处罚措施。其次,如此定性后,部分主要责任人将面临按照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的可能,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凌霄: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厂商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有义务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电梯停止使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未尽到相应义务的电梯使用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则面临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维护保养单位未尽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维护保养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陈世宇:厂商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商场电梯伤亡事件是因为电梯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电梯本身存在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与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无关,只要电梯在厂商明示的使用期限内,不论是否过了质保期,都应当承担责任。
商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含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除保证商场的电梯扶梯、警示提示标志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外,还应保证商场的软件,如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维护人员等能及时有效地为顾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帮助和引导。商场在电梯出现重大隐患时,除了以口头方式进行提示外,还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例如,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立即停止存在隐患的电梯设备运营,设立隔离带,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等。如果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场电梯伤亡事件中,如果是使用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则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发生的电梯事故中,一名1岁多的幼儿被电梯卷入。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该幼儿是由两名老人带着在商场三楼游玩。由于两位大人没有看住,孩子自行在商场内跑动,结果手被电梯夹住。对这一事件,谁该承担责任?
张凌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委托给老人照看,则未成年人的父母与老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老人作为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案中,由于两位老人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被电梯夹住,造成人身损害的,两位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把商场手扶电梯当成了玩耍的工具,在上面追逐嬉闹,而家长并不制止。这种情况下若未成年人被电梯所伤,家长应承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监护不力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如经教育屡次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形,法院还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商场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其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受伤与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商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则两位老人和商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世宇:未成年人在商场中人身受到侵害,责任人可能包含监护人、商场、电梯厂商、电梯维护方等多个主体,具体责任的认定需要依各方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在“电梯伤人”这类案件中,如果监护人未履行陪护、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记者:记者了解到,与电梯相关的事故,不仅发生在商场。在住宅小区,也存在同样问题。业内人士称,住宅小区内的电梯事故多为电梯失修所致。谁来监管、负责住宅小区的电梯安全?发生事故后,业主又该如何维权?
陈世宇:住宅小区内的电梯同样属于特种设备,归业主共同共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管理主体的责任,承担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管、对电梯故障进行修缮、对电梯突发事故进行力所能及的援救的责任。
张凌霄:7月30日,杭州一女子被小区内年久失修的电梯夹住当场死亡。而小区内电梯年久失修的状况确实非常普遍。发生事故后,若事故确因物业怠于维修所致,小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责任;若事故因电梯本身质量原因所致,小区业主可以要求电梯生产厂商、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记者:在此之前,荆州涉事电梯厂商的产品就曾多次被曝出存在缺陷。按照规定,电梯生产厂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张凌霄:荆州涉事电梯厂商的产品多次被曝出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其明知产品可能存在某种缺陷,却不按照规定召回,造成了人员伤亡,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陈世宇: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制造厂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材料、部件等都经过生产许可质量认证并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记者:报告认定引发荆州安良百货电梯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前沿板与盖板1之间连接出现松动,而这一故障主要是由于电梯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有媒体在调查中发现,涉事电梯通过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那么,此事是否又涉及检测机构的责任?
张凌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世宇:如果在电梯“吃人”事件中,被查出是质量监督管理者部门或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对电梯进行15天一次的维护、保养。据悉,很多事故原因均在于年久失修。那么,如何让这个规定落到实处?
张凌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属于国家标准,其效力虽然低于法律和法规,但各单位应该遵守。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各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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